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更新时间:2019-02-28

(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按章程规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财经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秘书长对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设财务部,进行日常财务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说明。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原则上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库存现金,限额为不超过3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数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基金会银行存款账户。

第十五条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未达账款,须注明形成未达账项的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须报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能开设。

第五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票据包括银行票据、捐赠收据等。

第十八条  票据由专人保管,对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应及时进行登记;定期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应与账目核对无误。

第十九条  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印章;开具银行票据应按相应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以财务负责人审批内容为依据,开具捐赠收据应以捐赠款到账内容为依据。

第二十条  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上“作废”章,将所有联次与存根一并装订。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印鉴章,包括理事长个人名章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财务印鉴章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理事长个人名章由理事长授权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基金会财务印鉴章,须按内部控制制度报秘书长审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资金的支出以“公益为本、公开透明”为原则,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属于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支出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公益项目支出

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和监督。 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有项目管理单位的,应经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审签。

单笔资金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签审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的货币资金,报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出在50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签,报理事会审批后支付。

项目实施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变更负责人,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财务部备案。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单笔资金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的货币资金,报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签,报理事会审批后支付。

第七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

(一)公益项目预算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预算,由秘书处负责编制,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整

(一)正式下达执行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二)公益项目需调整预算的,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且预算调整的用途须在捐赠项目限定的使用范围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审签后报秘书处审批。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需调整预算分类的,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报秘书长审批后予以调整;追加预算经费在5万以下,应列明预算追加项目及必要性说明,由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长审批通过后予以追加;追加预算经费在5万(含)以上,需报理事会审批后予以追加。

第八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七)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八)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九)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十三条  按章程规定,基金会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为重大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

(一)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下设投资咨询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理事会授权投资咨询委员会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投资论证,提出建议。

投资咨询委员会职责:审核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方案;制定投资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规划方案;审核日常投资建议;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职责:提出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建议;提出日常投资建议;提出年度投资规划方案。

第三十六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流程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一)由秘书处提出投资方案建议;

(二)由投资咨询委员会对投资方案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建议方案;

(三)由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建议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四)由理事会对投资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决策,形成投资方案;

(五)由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三十七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防范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

(一)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采用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品种;

(二)采用分散投资策略。

第三十八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监控程序

秘书处有义务对当前投资活动进行监控,具体监控内容如下:

(一)审核资金运作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就合作单位的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往来情况及经营业绩等进行评估;

(二)审核资金运作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如有必要需咨询法律顾问;

(三)在运作过程中,秘书处应及时监控资金的损益情况,按相应规程办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活动的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投资方案发生重大调整、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必要时在履行完基金会内部决策程序后中止、终止或退出该项目,并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一)由财务部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二)每年年末需对参与投资的专项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三)基金会每年可以根据收益情况,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投资咨询委员会按照实际情况讨论,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投资活动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直接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益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将相应费用拨付至云南财经大学,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云南财经大学相关规定进行购置和使用,由云南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会计法规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理事会、监事会、云南财经大学报送财务报告,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审查。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报秘书长审批后,提交财务人员办理。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二章  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包括年度审计、法人离任和理事会换届审计及有关公益项目专项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定期向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通过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