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更新时间:2019-02-28

(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规范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类型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组织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实物捐赠或其他财产权利)所设立的项目。

第二条 根据项目用途,可以分为限定性项目和非限定性项目。限定性项目,由捐赠人指定项目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非限定性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项目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第三条 根据项目使用,可以分动本基金项目和不动本基金项目。动本基金项目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项目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 根据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云南财经大学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二)基础建设类:资助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及其内部设施设备、历史建筑的修缮改造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三)学生培养类: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等项目;

(四)教师发展类:讲座教授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等项目;

(五)院系发展类: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实验建设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六)文献出版和展览类:资助校史、学术著作、宣传画册、宣传片等的编辑出版和校史展览的项目;

(七)实物捐赠类:资助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学校发展中的历史资料、实物或其他物品的项目;

(八)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项目。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本基金会设立项目,也可向已设项目捐赠资金。

第五条 凡以捐赠方冠名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外),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赠,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已设的基金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名称一般由受益方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云南财经大学XX学院XXX奖教基金”等。

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设立

(一)捐赠立项。学校各学院(部门、科研院所)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签署捐赠协议。由受益方提出立项申请,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符合章程要求的予以立项。申请立项时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筹资立项。学校各学院(部门、科研院所)根据各自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符合章程要求的予以立项。申请设立项目时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筹资立项申请表》(附件2)。

(三)捐赠方与学校或基金会设立的非限定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方意愿,确立捐赠使用方向。

第八条 项目审批。捐赠项目须经基金会审批通过,方可签署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投资的研究项目,须经有关部门审查,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捐赠协议的签署

第九条 捐赠项目原则上需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或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方签署,以确定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捐赠协议条款应符合基金会章程有关要求。

第十条 捐赠协议应附有项目管理办法及捐赠资金支出预算(附件3)。项目管理办法及捐赠资金支出预算由捐赠资金使用部门根据捐赠协议拟定,同时应征得捐赠方及基金会同意。管理办法中应明确项目执行期限、主要资助内容、受赠人遴选条件等。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由理事长亲笔签署,或由理事长授权委托相关负责人签署。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签署协议。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资金或物资到账后,由基金会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捐赠项目实施方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用款时,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支出报销单》(附件4)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拨付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每年由基金会秘书处公布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情况,校内各单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捐赠项目应根据需要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及基金会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执行方应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秘书处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方应向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捐赠资金支出决算(附件5)。秘书处定期向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终止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时,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处置,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报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捐赠项目立项申请表

2.筹资立项申请表

3.捐赠资金支出预算表

4.支出报销单

5.捐赠资金支出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