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保证信息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 程》(以下简称“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及时原则,主动公开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基金会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信息重新公布时间说明修改原因,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应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理事会或者理事长会议认为应该向公众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公布所开展的慈善活动
(一)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二)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三)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九条 信息公开选择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年报、网站,以及信息发布会或新媒体形式。
第十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公开信息;
(二)属主动公开信息且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信息形成后3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查询和申请信息公开的,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长是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秘书处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对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