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采用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审批、登记和管理;财务部负责统一建账和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或租赁等方式获得;
(二)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预计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种类: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家具、电器、机械设备等)、软件、专用设备、车辆、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
(一)固定资产的添置包括购置、受赠、交易换入或租赁等。
(二)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制申请单,提出购置申请。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秘书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报理事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三)购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一般应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四)通过受赠、交易换入或租赁等方式添置的固定资产,由经办部门提供资产详细情况报秘书处。
(五)添置的固定资产运至基金会或基金会指定的地点,由秘书处及相关部门验收。
(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并建立登记、使用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应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设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在实物上粘贴印有编号及品名的标签。
(三)领用固定资产须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及损坏时,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秘书处。
(五)秘书处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物保持一致。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车辆、家具,为5年;
4.电子设备,为3年。
(三)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为5%。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一)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毁损、报废、出售、出借、出租或赠与等情况,固定资产的减少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固定资产报废时须填写报废申请表;发生毁损时,须查明原因,写明处理意见;发生出售、出借、出租或赠与时,须具备相关手续。
(三)固定资产发生减少时的审批权限: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报秘书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报理事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审议后批准。
(四)项目管理部根据固定资产减少情况完成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秘书处进行备案或核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12月21日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