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更新时间:2019-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照《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基金会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基金会可以按计划开展。

第二章  报批类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召开换届会议,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重大投资计划;

(五)发生投资理财风险;

(六)年度支出预算;

(七)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八)涉及境外机构项目、活动;

(九)基金会理事会、云南财经大学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事项应当向云南财经大学报批;第三条第(一)(二)(八)(十)所列事项,应当向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报批。

第三章   报备类事项

第五条   基金会下列事项应当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

(四)召开理事会等重大会议;

(五)基金会管理制度;

(六)设立专项基金;单笔5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七)按计划开展的投资活动;

(八)涉及境外机构项目、活动;

(九)基金会理事会、云南财经大学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十)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六条   第五条除第(三)(八)项所列事项,其他事项应当向云南财经大学报备;第五条第(一)(二)(三)(八)(十)项所列事项,应当向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报备。

第四章   即时报告类事项

第七条   基金会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第七条所列事项应当向云南财经大学、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即时报告。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重大事项报告相关事宜。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基金会重大事项由秘书长报理事长,理事长向学校报告,并按相关程序报告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民政厅。项目执行单位重大事项由单位分管领导报基金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或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   书面报告应当存档;口头报告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基金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18年12月21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9年1月15日,经云南财经大学2019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