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公章(含基金会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人员名章)等依法刻制的所有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刻制需报理事会批准,由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印章需要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六条 印章应交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须为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如印章管理人员出差或因故请假时,需临时指定同为专职人员的其他人员管理,并做好交接登记。如因工作调整或离职,原印章管理人员需办理移交手续,签署移交登记表,注明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印章管理人员接到印章后,登记好印章名称、印章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印章样式、保管人等信息。
第七条 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所有印章均应置于保险柜保存。关联印章,实行分散保管,相互制约。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或交由他人代管。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时,须经秘书长书面审批,并做好登记;印章外借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印章保管如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出具证明、报送报表、制定规定、办法等一律加盖本基金会公章;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一般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适用范围:授权证书、人事聘任合同、支票等。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或未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第十二条 严禁在空白文件、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特殊情况确需用印时,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盖章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需报印章管理人员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相关印章须停用:
(一)基金会名称变更;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后;
(四)其他不适合再使用印章的情况。
第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本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基金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