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基金会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利益,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四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
格或收费标准。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五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发生关联交易后,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
第六条 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当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1)发起人;
(2)理事主要来源单位(1/5以上理事来自该单位);
(3)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4)共同投资方;
(5)主要捐赠人;
(6)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
(2)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许可协议;
(3)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0年7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