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加强基金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条 如需复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或携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外出办理业务时,需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人员调整工作或离职时,应做好登记证书及证书使用记录的移交工作,做好登记记录。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损坏、转借,严禁在登记证书上勾画、涂抹或更改文字。如出现污损,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更换。
第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一月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更换新证手续。
第七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新证。
第八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如不慎遗失,经理事会开会讨论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情况说明和整改意见。同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九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有、私自侵占。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