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秘书处  发布/更新时间:2020-07-30

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接收、入账、管理、使用与监督全流程工作,切实保障捐赠人、受赠方、受益方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益捐赠秩序,提升非货币性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云南财经大学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所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是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涵盖实物资产、房产、股权、知识产权、机时等各类非货币资产。

(一)实物资产:包括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资料、学校发展历史资料、教学、实验、科研、办公所用仪器设备、工具配件、实验耗材、办公用品等各类有形物品;

(二)房产资产:捐赠人合法拥有、可依法完成权属变更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

(三)股权资产:企业实缴股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合法权益类股权资产;

(四)知识产权资产: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等合法无形资产;

(五)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符合公益用途、权属清晰、可合规接收的机时等特殊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及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所有捐赠行为合法合规、流程规范;

(二)自愿无偿原则:捐赠行为由捐赠人自主发起、自愿无偿,不存在强制、变相摊派或利益交换行为;

(三)公益适配原则:捐赠资产需贴合学校教育、科研、育人及公益事业发展需求和形势需要;

(四)权益统一原则:充分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同时坚守学校公益底线,兼顾捐赠人、受益方及基金会公共利益;

(五)规范管理原则:实行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落实验收、入账、保管、使用、盘点、监督等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账实相符、用途合规。

第四条 为保障捐赠资产合规性与公益性,基金会不接收以下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一)权属不清、存在争议、被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物权的资产;

(二)存在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权属变动风险的资产;

(三)名不副实、票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严重不符,或无法核实价值的资产;

(四)变质、残损、过期报废、无使用价值或无法正常发挥公益效用的资产;

(五)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各类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资产;

(六)有损学校声誉、污染校园环境、存在辐射、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卫生环保标准的资产;

(七)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及不符合行业监管规定的资产;

(八)其他不符合公益捐赠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规定的资产。

第二章 捐赠准入与接收规范

第五条 捐赠人应当确认所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为自身合法拥有、具备完整处分权,无任何权利瑕疵、质量瑕疵,自愿承担捐赠资产对应的产品质量、权属合规等全部法律责任,确保捐赠行为不损害国家、学校、基金会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正式捐赠协议;经捐赠人提出需求,可签订捐赠人、学校、基金会三方协议。协议需明确载明捐赠资产种类、规格、数量、质量、预估价值、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公益用途、使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第七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完成资产交付,提供资产公允价值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权属证明等全套佐证材料。

第三章 资产验收与入账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的交接、验收工作。资产交付后,由基金会工作人员与捐赠人共同对资产数量、规格、质量、权属、完好度等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统一填制《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物资交接清单》《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物资验收入库单》《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捐赠入账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留存归档。

未经过基金会正式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至受益人或第三方的资产,不计入基金会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及捐赠证书。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对非货币性捐赠资产进行公允价值确认,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捐赠人无法提供任何价值证明材料,且无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后仍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不计入基金会捐赠收入,仅单独登记造册、专项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在资产验收合格、权属变更手续办结、价值确认入账后,统一为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协议、计价凭据、票据开具、证书出具的主体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无有效公允价值证明材料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四章 资产保管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验收合格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统一办理入库手续,实行专人保管、台账管理模式。基金会建立完整的库存资产台账,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捐赠来源、入库时间、用途规划等信息,严格凭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定期开展清查对账,确保账实、账账、账证相符。非捐赠资产严禁私自入库登记。

第十二条 资产出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制正式出库单,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人意愿办理资产交付、分发工作。

受益单位/个人领用资产时,需当场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在《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物资领用表》签字确认。基金会凭出库单、领用表、支出报销单等凭证完成账务处理。

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捐赠资产,严格遵照《云南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登记、核算、管护流程。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及资产使用单位承担捐赠资产日常管护责任,对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必要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发生资产损毁、损坏、失效等情况的,使用单位需第一时间告知基金会,配合开展核查、维护及后续处置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捐赠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可依法查询捐赠资产的接收、管理、使用、处置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基金会需如实、及时答复捐赠人问询,定期向捐赠人书面反馈资产使用成效、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基金会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公益行业监督,主动公开捐赠接收、管理、使用相关信息,保障公益捐赠公开透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