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更新时间:2018-10-13

第一条 为激励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在校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践活动,加深对行业的认识和了解,鼓励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师投身行业教学和科研工作,壮大行业后备队伍,特设立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以下简称CPA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PA奖学金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资设立,奖学金总额每年贰拾万元。奖励对象为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四年级学生、硕士三年级学生和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

第三条 CPA奖学金设学生英才奖和教师育才奖两种类型。申请CPA奖学金英才奖的学生和育才奖的教师可以同时申报其他奖励及奖助学金。

第四条 设立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CPA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协商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云南省财政厅分管的厅领导、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分管考试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等组成。

第五条 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CPA奖学金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二)制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审定获得CPA奖学金的学生和教师名单及奖励金额。

第六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学生在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实习安排、考试报名情况审核、考试奖学金筹措和使用监督等。

第七条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负责 CPA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评审组织、奖金发放和表彰大会的组织等。

第八条 CPA奖学金学生英才奖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具有云南财经大学学籍的会计学院全日制四年级本科学生,全日制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出国的或保留学籍、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申报评选。

(二)思想品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年内无补考、重修记录。

(三)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

(四)研究生需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2门以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报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选CPA奖学金学生英才奖:

(一)在注册会计师执业领域提出独到见解、创新思路或切实可行方案并受到有关方面肯定或采纳者。

(二)获得各类竞赛校级一等奖以上。

(三)通过CET-6(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六级),助理会计师考试。

(四)在院级及以上刊物发表文章。

(五)获得“挑战杯”竞赛、社会实践报告等作品竞赛校级三等奖以上(含校级)奖励,SRTP获得“优秀”及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立项

(六)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优先奖励条件。

第十条 通过ACCA全球统考F级全部科目,或者通过CPA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或者获得本年度“ACCA优秀学员奖学金”的同学可直接获评CPA奖学金。

第十一条 CPA奖学金教师育才奖的申报条件如下: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能够主动承担本科、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学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

(三)在科研、教学、管理方面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

(四)教学效果良好,受到学生好评。

(五)对承担的主讲课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有突出的改革和建设贡献。

(六)上一年度履职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申报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评选CPA奖学金教师育才奖: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管理奖励。

(二)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立项项目的主持人。

(三)获得全国外语竞赛、数学建模竞赛、计算机竞赛、财会知识大赛、ERP等相关竞赛省级奖励的指导教师。

(四)获得SRTP、“挑战杯”、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等作品竞赛校级及以上奖励及优秀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CPA奖学金名额和奖金金额如下:

(一)CPA奖学金学生英才奖,每年奖励55名,每人奖励3000元,奖金金额16.5万元。其中,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的学生不少于15人。

(二)CPA奖学金教师育才奖,每年奖励10名,每人奖励3500元,奖金金额3.5万元。其中:教学奖5名、科研奖3名、管理奖2名。

第十四条 CPA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1月初开始受理申请,11月中旬评审和表彰完毕。

第十五条 CPA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制。学生、教师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提交奖学金申请及相关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CPA奖学金的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学生,于本年1031日前向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学生英才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须有班主任、学院团委或者研究生管理科的初审推荐意见)、相关证明复印件(须经所在班级、学院团委、实习会计师事务所、省注协报名点确认)。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教师,于本年1031日前向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教师育才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须有教学系、学院的初审推荐意见)、相关证明复印件(须经所在系和学院确认)。

(二)审查。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于115日前,审查申请CPA奖学金的相关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相关证明资料及汇总表,提交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117日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学生和教师名单。

(四)公示。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应当自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后,将评审结果在其公示栏公示5天。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提出书面意见。

(五)颁奖。公示结束后,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应当在当年11月中旬前组织举行颁奖仪式。仪式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财经大学、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相关领导对获奖学生和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获奖学生和教师的荣誉证书影印件,由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负责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CPA奖学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 CPA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对已获得CPA奖学金的,追回所发奖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CPA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CPA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