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弘扬捐资人“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企业精神,激励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学生的成才积极性,特设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天健”奖学金(以下简称“天健”奖学金)。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捐资人的意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健”奖学金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出资设立,每年奖励总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元,面向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在册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及全体研究生。
第三条 奖学金每年对本科生设一等奖二名(每名奖金4000.00元),二等奖四名(每名奖金2000.00元),三等奖14名(每名奖金1000.00元)。对研究生设一等奖一名(每名奖金4000.00元),二等奖一名(每名奖金2000.00元),三等奖4名(每名奖金1000.00元)。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在册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品学兼优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申报“天健”奖学金。
申请“天健”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报学校其他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条 “天健”奖学金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及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协商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天健”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讨论并审定每年获得“天健”奖学金的学生名单。
“天健”奖学金由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负责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及发放。评审结果需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予以认可。
第五条 “天健”奖学金的申报条件:
(一)本科生
1.基本条件
(1)具有云南财经大学学籍的会计学院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以及一、二年级的学生,不得申报评选。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参评学年无任何违纪处分。
(4)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
(5)参评学年无补考及重修记录。
2.具体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天健”奖学金优先奖励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
(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并有相应事迹表现者。
(2)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在专业理论或实践领域提出独到的见解或新思路或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受到有关方面肯定或采纳者。
(3)发表专业论文或在校级及以上学术交流会提交专业论文者、在校级及以上专业论文评选中获奖者。
(4)在协助教师开展教学或科研工作、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为校院赢得荣誉者。
(5)积极参加各类与专业理论或实践相关的竞赛活动并有良好表现者。
(二)研究生
1.基本条件
(1)具有云南财经大学学籍的会计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正在办理退学手续及研一年级的学生,不得申报评选。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参评学年无任何违纪处分。
(4)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
(5)参评学年无补考及重修记录。
2.具体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天健”奖学金奖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者:
(1)以第一作者(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的视同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在CSSCI刊物(含扩展板)上发表论文
(2)主持申报云南省教育厅以上级别课题并获批立项
(3)国家级科研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团队获奖仅奖励署名前两名者)
(4)科研或实践研究成果荣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个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署名前三者)
(5)获得其他科研与实践重要成果(成果需经学院认定)
第六条 “天健”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天健”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制。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报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会计学院提交奖学金申请及相关有效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天健”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1.满足申报条件的学生,于每年9月15日起向会计学院团委提交《“天健”奖学金申报表》(一式两份,须有班主任初审及推荐意见)。同时提交申报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等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20日。
2.会计学院团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当年的10月2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统计资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3.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当年11月20日前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核准。
4.“天健”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核准当年获奖学生名单后,须将评审结果在会计学院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会计学院团委提出书面意见。
5.公示结束后,由会计学院团委在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举行颁奖仪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云南财经大学及会计学院领导对获奖学生进行颁奖,向获奖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九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影印件在其毕业时由会计学院团委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连续两年获“天健”奖学金者,会计学院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条 在“天健”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领取“天健”奖学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天健”奖学金设立有效期为五年,即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二〇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条款的修改、“天健”奖学金的终止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云南分所与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